目前国内次顺位债券可分为次顺位金融债券及次顺位公司债两种;
发行人可分为银行、金融控股公司、票券金融公司及非金融业之公司等四种,又金融机构(银行、金融控股公司、票券金融公司)所发行之次顺位债券,其债券性质除债权受偿顺序次于一般债权人外,在资本适足比率规范下,亦有金融机构资本之性质,因而纳入资本适足比率之资本项目。近来国外有些学者更提出以次顺位债券为主之市场监督架构,要求金融机构于债券市场发行次顺位债券,利用市场监督力量,辅助金融监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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